法治的细节︱律师、谎言和套路贷

2019-11-08

     近日,多位律师因卷入套路贷诈骗而身陷囹圄,这些案件引起法律界强烈关注。

     对于类似的案件,个别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简单直接:行为人实施了套路贷行为,因此构成诈骗罪,律师为套路贷提供过法律服务,因此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然而这种逻辑存在巨大的漏洞,完全经不起推敲。

     首先,套路贷是一种经济现象,它并非法律概念,更不是刑法中的犯罪类型。不能因为扣上了套路贷的帽子,就一律贴上诈骗的标签。

     一种套路贷行为能否构成诈骗,关键要看它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诈骗罪客观上的行为方式包括五个环环相扣的要素:行为人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因为这种欺骗让被害人陷入了认识错误,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取财物,被害人遭受财物损失,上述环节缺一不可。

     如果被害人借款前明知借款的高利性质,那就很难说他陷入了认识错误,其处分财物的行为只是履行借款合同的义务。即便放贷者敲骨吸髓,令人愤慨,但也并非刑法意义上诈骗。在大量的民间借贷中,放贷人可能会利用借贷人急于用钱的心理,对其进行剥削,有时借贷人并不完全理解借贷行为的后果。放贷人的剥削行为也许不道德,但其行为是否属于诈骗,还是应当慎重对待。

     事实上,在正常的信用卡透支和各种消费借贷中,套路现象也并不罕见,推广消费贷的金融机构经常夸大其词,鼓励超前消费,很少详细告知客户最终的利息支出,其真实利率并不像宣传的那么低。比如部分信用卡最低还款日利率按照万分之五计息,很少有人会清醒地计算出其年利率竟高达18%,如果算上违约金、滞纳金,也许利息更高。虽然这个利率可能远低于部分套路贷的利率,但仅以利率高低来判断行为是否属于诈骗,显然太过武断。

     其次,即便某种套路贷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于参与套路贷的代理律师也要分析他的帮助行为属于正当的业务帮助,还是犯罪的帮助行为。

     套路贷并非百分百邪恶,即便被认定为诈骗,其中依然有正常的借贷成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是予以支持的。因此,如果套路贷的行为人聘请律师为其主张债权,即便索要的债权超出了司法解释支持的范围,那这部分债权请求也只是不受法律支持,不能随意把律师的诉讼代理行为看成是诈骗的帮助。